赵少麟
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
赵少麟,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山西原平人,1973 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5年8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原子工程系无线电测量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曾任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人物履历
1965.08——1970.09,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原子工程系无线电测量专业学习。
1970.09——1976.04,南京大桥机器厂工人、厂技术科技术员。
1976.04——1980.06,南京大桥机器厂技术科党支部副书记、四车间党支部书记(其间:1979.08—1980.06省委党校学习)。
1980.06——1982.08,南京大桥机器厂党委副书记。
1982.08——1984.03,共青团江苏省南京市委书记。
1984.03——1986.04,中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书记。
1986.04——1989.08,中共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1989.08——1992.09,中共江苏省南京市委副书记。
1992.09——1993.03,中共江苏省淮阴市委副书记、淮阴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1993.03——1994.09,中共江苏省淮阴市委副书记、淮阴市人民政府市长。
1994.09——1995.05,中共江苏省淮阴市委书记、淮阴市人民政府市长.
1995.09——1996.01,中共江苏省淮阴市委书记。
1996.01——1997.11,中共江苏省淮阴市委书记、淮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7.11——1998.06,中共江苏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1998.06——2000.03,中共江苏省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00.03——2003.04,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03.04——2006.11,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秘书长
2006.12——2015.0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第一副理事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开除党籍
2015年8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隐瞒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纵容其子开设私人会所,并多次在私人会所宴请有关领导干部;向他人送礼金;伙同其子行贿;参与骗购外汇。其中,行贿、参与骗购外汇问题涉嫌犯罪。此外,赵少麟还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少麟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权威发布,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7月13日,据高检网消息,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赵少麟涉嫌单位行贿、骗购外汇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指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少麟伙同其子赵晋,为赵晋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伙同赵晋等人骗购巨额外汇,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骗购外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单位行贿、骗购外汇一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少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少麟伙同其子赵晋,为赵晋实际控制的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山东省济南市经营房地产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时任山东省委常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王敏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4.895万元。
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少麟帮助其子赵晋,通过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等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在国内多家银行购买外汇,并汇往境外,共计美元4170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赵少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赵少麟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宣布判决
2017年5月18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单位行贿、骗购外汇一案,对被告人赵少麟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少麟在充任其子赵晋实际控制的公司总顾问期间,伙同赵晋请托他人为其公司非法经营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并行贿价值人民币444.895万元的财物;帮助赵晋采用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用于骗购外汇并汇至境外,共计美元4170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少麟的行为分别构成单位行贿和骗购外汇罪,依法应实行并罚。鉴于赵少麟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在骗购外汇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涉案款物;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所犯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对骗购外汇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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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