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用贤绝婚案
明万历年间的一场婚姻案件
赵用贤绝婚案是发生在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九月的一起婚姻案件,事情的双方为时任吏部左侍郎的赵用贤和佥事吴之彦。
事件背景
赵用贤是江苏常熟人,吴之彦是江苏太仓人,两人可以说是同乡,巧合的是两人同年考取功名,同乡之上又加上了同年这层关系,使得二人惺惺相惜私交甚好。吴之彦有一子名曰吴镇,恰巧赵用贤喜得一女,于是在赵用贤的女儿三个月大的时候两人便许为儿女亲家,并且赵家也收了吴家的聘金。万历五年(1577年),内阁首辅张居正的父亲去世,按照规定张居正应放下职务回家丁忧,但是皇帝下令慰留张先生,下令张先生不必回家丁忧,应夺情起复。这件事在朝廷引起了轩然大波,一大批官员认为祖制不可违反,反对张居正夺情起复,赵用贤便是其中之一。后赵用贤因此事而被廷杖为民,吴之彦忌惮张居正的势力,怕这件事情连累自己而心生悔婚之意,于是刻意疏远赵用贤而深结张居正。此时,吴之彦被调往福建任官,在经过家乡时,居闲在家的赵用贤设酒宴款待他,吴之彦便借此机会激怒用贤,“其幼子吴镇,赵婿也,斥为婢子,不令与诸子齿,”并达到了退币绝婚的目的“用贤愤然,封还前币,之彦父受之不报。”
事件经过
赵用贤在张居正死后的第二年即万历十一年(1583年)被重新任用,直到万历二十年(1592年)官任吏部左侍郎,而这时吴之彦却失势了,面临被罢免的危机。于是吴之彦又起了巴结赵用贤之心,于是就在万历二十一年(1592年)也就是赵用贤刚刚升任吏部左侍郎不久后的某一天,吴之彦便让其儿子吴镇抬着轿子吹吹打打地上门迎娶赵用贤的女儿,真可谓是上演了一场闹剧。因为此时,赵用贤的女儿已经另嫁他人,成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吴镇也已另娶他人。事后吴之彦又指使其子吴镇以“论财逐婿,灭法弃伦”的罪名弹劾赵用贤。吴之彦这么做的原因,根据文献的记载,多认为是受当时的首辅王锡爵的指使,也有人认为这只是吴的个人行为。
案发之后,皇上即命相关官员展开调查,朝廷大臣纷纷上书发表自己的看法及处理意见,最终万历皇帝采纳了首辅王锡爵的处理方法。王锡爵认为“今趙女既嫁,無復歸前夫之理,是被告之體面當惜也。吳男未婚,無反坐誣告之律,是原告之情法當平也。……莫若俯從臣等折衷至公之言,將用賢準令病痊叙用,之彦免其降處,庶兩造俱得其平”[6]。表面上看,此方法秉持了公正的原则,实际收益方为吴之彦。因为此时吴之彦将要被罢免,最后却因为提出这桩陈年旧事而免遭罢免;而赵用贤本在吏部左侍郎任上刚想有一番作为却因此事被拉下马,被赋闲回家从此再没有被录用。
其实,此事早就无从查起。作为此案的两方即赵用贤、吴之彦各有各的说辞,二者争论的中心是当年赵用贤是否退还了聘金,而作为此事见证者之一的吴之彦的父亲(赵用贤声称将订婚用的“二币”封还给了吴父),也已在多年前去世,可以说是死无对证了。笔者在上面也提到最终的判决是采用了王锡爵的建议。明朝的法律明确记载“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疾殘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参看王锡爵首辅的判决理由,我们可以看到,他并不是根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此案的,而是根据伦理道德来衡量的。伦理道德的解释本身就具有很大的自主性,与法律相比缺少了权威性,再加上明朝廷内部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此事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在朝堂之上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事件结果
“赵用贤绝婚案”到后期已经脱离了案件本身,演变为为个人利益、各自集团服务的工具。
社会评价
在吏部与内阁矛盾的背景下,发生涉及吏部官员的“赵用贤绝婚案”,在当时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一批为赵用贤求情的朝廷高官被贬谪,其中的高攀龙、安希范等人后来成为了东林党的核心人物。王锡爵也因此事为后人所诟病。从某一方面来说它推动了万历朝党争的发展。
赵用贤绝婚案过去了十几年才被吴镇重新提出来,早就成了一桩说不清道不明的糊涂案。其实斗争双方、身涉利害关系的官员也无意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而是喜欢借这种涉及高级官员又说不清是非的案件来攻击政敌,这从事情发生后朝廷各方的行动中可以得到证明。其实,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任何涉及高级官员的事情都会被拿来大做文章,而赵用贤绝婚案恰恰迎合了这种斗争的需要。赵用贤绝婚案背后折射是吏部与内阁之间激烈的矛盾斗争,它是是吏部和内阁斗争的延续。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2-2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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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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