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风,山东省高唐县人,1935年10月出生,高中文化。1952年7月参加工作,195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经历
1952年7月―1958年9月,为山东合作干校、滕县专区干校学员,峄县供销社办事员、副科长。
1958年9月―1960年3月,任枣庄钢铁厂、张庄铁矿股长。
1960年3月―1973年6月,任中共枣庄市委工业部、组织部秘书、干事。
1973年6月―1975年5月,任枣庄市革委政治部组织组副组长。
1975年5月―1975年9月,任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1975年9月―1980年6月,任中共枣庄市薛城区委书记、人武部政委。
1980年6月―1983年8月,任中共枣庄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1983年8月―1986年6月,任中共枣庄市委副书记。
1986年6月―1988年12月,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1988年12月―1989年5月,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厅级)、党组副书记。
1989年5月―1991年8月,任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厅级)。
1991年8月―1993年,任中共潍坊市委书记、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1993年4月25日,在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被选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赵长风,因病医治无效,于2007年12月4日在济南逝世,享年72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