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报关货物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范围介绍
范围
超期未报关货物的范围如下: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算起,超过三个月没有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如果溢卸货物、误卸货物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后还没办结海关手续;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没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报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没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
1.如果处理货物是《法检目录》范围的,海关在变卖前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检验检疫,此处的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货款中扣除。
2.变卖后的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报税的顺序从中扣除。如果所得价款不能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那么就要按照比例支付;
3.按次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还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给予发还。如果变卖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不能提交许可证,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超过期限没有人申请、申请不合格、不予发还的,剩余款上缴国库。
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02 07:43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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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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