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算起,超过三个月没有向海关申报的
进口货物;
2.变卖后的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报税的顺序从中扣除。如果所得价款不能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那么就要按照比例支付;
3.按次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还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如果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给予发还。如果变卖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不能提交许可证,不予发还;不符合
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超过期限没有人申请、申请不合格、不予发还的,剩余款上缴国库。
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
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