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资本利得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资本项目而获得的
收益。即销售除一般经营货物,如商品、原料、在制品、产成品等以外的可交换的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所取得的净收益。跨国资本利得不同于从事农业、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等营业事业所取得的跨国收益或所得,它具有偶然发生、不存在循环反复产生源泉的特点。因此采用不同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国家,对跨国资本利得的处理方法不尽一致。
一般情况下,以“所得源泉说”为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国家,将跨国资本利得不列入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征税,而以“净资产增加说”为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国家,则将跨国资本利得列入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