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税。封建时代政府向成年男子征收的一种赋税。此制自汉始,历代
相沿,
称名各异,
赋额不一。宋沿之,称身丁钱或丁钱。宋代为赋税名。男子年二十或二十一成丁,六十为老。人户每岁按丁输纳钱米或绢,总称身丁钱。在四川以外的南方各路征收,不分
主户﹑客户,均须负担。其中多数为五代割据政权在两税之外所创立,税额各不相同。
宋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财赋二·身丁钱》:“身丁钱者,东南淮、浙、 湖、广
等路皆有之。自马氏据湖南,始取永道郴州
桂阳军 茶陵县民丁钱绢米麦。”
大中祥符四年(1011)﹐两浙﹑福建﹑荆湖﹑广南六路诸州身丁钱﹐岁凡四十五万零四百贯﹐诏悉除之。福州原有夏税及身丁钱共两万九千七百四十四贯﹐经此蠲放﹐只是留下夏税七千零六十九贯﹐身丁钱超过夏税三倍以上。但如广南东﹑西路多征丁米﹐
福建路漳﹑泉州﹑兴化军(今福建莆田)丁钱先曾折米,仍然依前科纳﹔如
两浙路身丁钱虽曾放免﹐而丁盐钱继续保留﹐几经演变﹐又径称身丁钱﹔如湖北路,在宋金战火之余﹐竟有以丁定田税的。故南宋一代﹐身丁钱仍极普遍。绍兴十四年(1144)﹐湖南路
道州(今湖南道县)﹑永州(今湖南零陵)﹑郴州(今湖南
郴县)﹑
桂阳军﹑衡州茶陵县身丁钱绢米麦﹐尽予除放。建炎三年(1129)﹐两浙身丁钱额﹐岁为绢二十四万匹﹐绵一百万两﹐钱二十万缗。开禧二年(1206)以后﹐也永远免除。广南诸州
田税不足﹐赖身丁钱米补常赋﹐往往年才十二三﹐身未成丁﹐便行科纳﹐谓之挂丁钱。其身丁钱米﹐直至南宋末﹐未见有蠲放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