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通告,对车匪路霸实行严处快处,根据其性质不同,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对突发事件和性质恶劣的案件,可以予以现场击毙。
二、广大人民群众“对持械正在进行抢劫的车匪路霸暴力犯罪,可采取一切制服手段。在制止犯罪中,造成车匪路霸暴力犯罪嫌疑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人民警察对持枪、持刀、持械或持其它危险物品负隅顽抗的车匪路霸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武器甚至将其当场击毙。
一、各人民法院特别是铁路、公路沿线“车匪路霸”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地区的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对这类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要积极组织并加强审判力量,密切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犯罪活动。
二、在审理“车匪路霸”犯罪案件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加强打击力度。对于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严格依照该决定迅速及时审判。
三、对于“车匪路霸”犯罪案件中集团犯罪的首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累犯、惯犯,要坚决依法从重惩处,该重判的要重判,罪当处死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决不能手软;对长期在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一般不能适用缓刑。
四、对于“车匪路霸”犯罪案件中的初犯、偶犯、从犯,以及有自首、检举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仍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利分化瓦解罪犯,集中力量严惩为首及罪大恶极、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
五、要注意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审理,集中、公开宣判一批罪恶重大的“车匪路霸”犯罪分子。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造严厉打击的声势,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以威慑犯罪,教育群众,坚决与“车匪路霸”犯罪作斗争,检举揭发其犯罪活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路、沿线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维护好交通运输安全,把社会治安进一步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