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总公司与其各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之间,通过人为订定内部交易结算价格,转移利润,逃避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跨国纳税人往往人为抬高或压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通过资产、货物销售等渠道把高税国的利润转移到
避税港,以减轻其
税收负担,把税后利润扩大到最大限度。
转让定价的对象可以是有形资产,如机器部件、
原材料等;也可以是
无形资产,如
技术诀窍、
专利权、
版权等。转让定价避税通常使用的方式:①
跨国纳税人把高税国的有形或
无形资产,人为地压低价格转让给
避税港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然后在避税港内按
市场价格销售,把
利润截留在避税港内,以便享受避税港的免税优惠或按低
税率纳税,回避高税国的
税收负担。②跨国纳税人把A高税国的有形或
无形资产,在
压价转让给B
避税港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之后,再由B避税港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人为地抬高价格,把它转让给在C高税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这样,低进高出,把A、C两国的
利润都转移到B
避税港,以此享受免税或按低
税率纳税,回避A、C两国的高额
税收负担,从总量上使
跨国纳税人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避税都采取了相应的
反避税措施。规定
跨国纳税人要以正常交易价格计算
应税所得额。对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
税务当局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确定其
应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