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术语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判定准则
颅脑、脊髓损伤
面部、耳廓损伤
听器听力损伤
视器视力损伤
颈部损伤
胸部损伤
腹部损伤
盆部及会阴损伤
脊柱四肢损伤
手损伤
体表损伤
其他损伤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_最高人民检察院_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FBM-CLI-3-211363)
.最高人民法院.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12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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