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纳税人一般是指产生增值税应税劳务的
纳税人在纳税初期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定时期的辅导、监控。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37号通知的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
发票,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标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