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证据又称
无罪证据、防御证据,
控诉证据的对称。能够否定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免罪责的证据。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和法院制作无罪判决或减免刑罚的依据。在中国,不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辩护证据,而且,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主观片面、偏听偏信,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辩护证据不一定是无罪证据。有时一个证据具有控诉和辩护的双重性质,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自首,就其供述的犯罪行为来说,属于控诉证据,就其自首行为来说,又属于辩护证据;有时一个证据中,既有控诉的内容,又有辩护的内;有些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说明其控诉或辩护的性质。
辩护证据通常是由辩护一方提出的证据。但并非绝对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公诉人也有责任提出辩护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辩护证据原则上由被告一方提出,控诉一方没有提出辩护证据的责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有助于全面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防止定案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