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互市贸易是指
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
陆路边境二十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
商品交换活动。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
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
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
海关监管和检查。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免征
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一千元不足五千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五千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
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是,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如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
供销社等企业,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
商品交换活动,按照
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
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
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