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涉及国家的
政治、
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民族、宗教、科技、地缘等诸多方面。基本问题主要包括边防的构成要素、主要任务、边防体制、指导原则、基本特征、地位和作用等。包括边防范围、边防力量、边防法、边防内容与方式、边防设施等。
活动范围
边防活动的范围以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为出发点和归宿。
主要包括:
①领陆的边缘地区。有的国家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划分,也有的国家以国界内侧的垂直等距离线划定,宽度一般在20千米。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领底土也随之变更。
②领水的领海部分。界河、界湖、国界线本国一侧的水域。
③领空的边缘部分。领空的最高高度,是迄今为止尚未解决的问题,极限一般由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来定。
④领底土的边缘地区。地下层的深度尚无定论,从理论上讲可直达地心。
⑤毗连区。毗连区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4海里。
⑥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实际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⑦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大陆架外部界限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领海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大陆架不到200海里的国家,可以扩展到200海里。
⑧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进行边防活动的主体。
边防力量
世界各国由于边防体制不同,边防力量的设置与组成也不尽相同。
①军队。边防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些国家设有专门的边防军担负边防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边防的主要力量,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担负防卫、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边)界的任务。俄罗斯实行单一的边防军体制,边防军是俄罗斯的主体边防力量。不论是战时还是平时,边境事务基本上由边防军的各部门独立担负,如口岸检查、边境控制、情报侦察等都有具体部门专司其职,各负其责。
②武装警察或边防警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处理边境地区发生的与边境管理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有关的问题,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边境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德国、法国等实行边防警察体制。边防警察部队的职责是:担负边界警卫、边界交通控制、海上巡逻及重要目标警卫、抢险救灾、救护和支援各州警察等。战时属于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参与保卫边境不受侵犯。
③民兵。中国边境地区的民兵协助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和国家其他执法力量完成边防防卫和管理任务。
④国家其他边防执法管理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海关、检验检疫、海监、渔政、海事、环保等边防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力量,按照职能分别担负相应的边防执法管理任务。
2013年国家海洋局重新组建后,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
依据准则
边防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确定边界的原则,国家对所属领土的使用权、管辖权和自卫权。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主要有《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人类环境宣言》《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间签订的各类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和国际惯例等。
国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进行边境防卫、管理和建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刑法、国界法、边境法、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法、大陆架法、环境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中国涉及边防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
①武装防卫。边防人员或军队携带武器或利用防卫设施在受领任务的防卫区域进行的防卫活动。包括自卫反击作战,防卫作战,反蚕食、反渗透,巡逻、观察、警戒、潜伏、搜捕、拦截、驱逐、封锁、押解、检迹等。
②行政执法。包括国(边)界勘察,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口岸管理,检验检疫,边境重要目标警卫,边境管理区通行检查,海域管理,海事交通管理,沿海船舶、渔民船民管理,航空管制等。
③治安管理。对边境居民和沿海渔民船民进行有关边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打击走私、贩毒、贩枪和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军警民联防,维护边境、沿海社会秩序。
④对外交往。建立边防会谈会晤制度,通过谈判,解决和处理有关国(边)界界务问题,处理边境涉外事务,开展友好往来活动,宣传自己,了解对方,以加强合作,增进信任,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传统友谊。
边防设施
为满足边境防卫和管理需要,在边防地区修建的设施。边防建设的重要内容。
主要包括军事设施,如筑城要塞、工事、监控站(点)、机场、军港等;管理设施,如边境铁丝网(铁栅栏)、隔离墙、口岸设施、各类安全检查设备等;交通和通信设施,如边境道路、航道、机场、码头、通信线路、通信站、桥梁等;保障设施,如营房、仓库、供电设施、给水设施等。
主要任务
边防作为国防的组成部分,基本职能是抵御外来的侵犯和蚕食,同任何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主要任务有:①组织实施边防防卫,主要是合理部署边防武装力量,修建边防设施,加强战备训练,搞好武装警戒,抵御外来侵犯。②组织实施边防勤务,及时掌握和处置边境情况,同对方的挑衅和蚕食等行为作斗争。③研究边防历史,熟悉边界走向,保护国界标志、界河河道和航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土流失。④加强边防管理,维护边境和沿海地区的正常秩序。主要是加强对边境、沿海地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严格边境口岸、通道、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验证,建立健全有关边贸、旅游、生产等管理制度,防范、打击和查处各种非法越境、走私、贩毒、贩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和海上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睦邻友好关系。⑤密切注视国际政治斗争动向,认清国家安全所面临的现实和潜在威胁,坚决打击和遏制一切破坏活动,加强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⑥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努力加深两国边境军警民之间的互信和友谊,妥善处理边境涉外事件,消除边境冲突或战争隐患,创造安全稳定的周边环境。⑦促进边疆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把严格管理控制和方便经济发展、边防战备建设与边境和沿海经济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从根本上巩固边防。
边防体制
边防体制是国家为进行边防防卫、管理和建设而确定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世界各国因社会制度、边防特点和历史传统不同,采取的边防体制也不尽相同。
主要包括边防军体制、边防警察体制和陆海防分管体制等。国家建立的专门边防武装力量,统管国家陆海空边防。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一般称边防军,由国防部或内务部、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总局等部门领导。这种边防体制创立于苏联,俄罗斯、越南、蒙古等国实行这种体制。俄边防军实行联邦安全总局边防总局―联邦区地区边防局―州(边疆区、共和国)边防局/海岸警备局―边防部队的体制。边防警察一般属于准军事力量,多隶属国家内政部,统管国家陆海空边防。德国、法国等一些西欧国家以及亚洲的泰国等实行这种体制。德国内政部在内政警察司设边防处。边防处领导边防局、边防分局系统和边防警察部队。泰国边防警察包括边防警察总指挥部所属的边防警察和移民局统管的移民警察。世界上有许多海岸线漫长的国家或岛屿国家,为确保对海洋国土和海岸线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专门建立了独立于海军的海上防卫力量,一般称为海岸警卫队,有的为正规武装力量,有的为准军事力量。采用这种边防体制的国家,陆地边境的防卫与管理另由其他武装力量负责。美国、印度、日本、英国、加拿大、韩国等国采用这种边防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边防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实行军地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边海防委员会由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边海防工作。各沿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市)、县(旗、市)成立边海防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的边海防工作。边境地区的空防纳入国土防空体系,空中管理特别是对外国航空器的管理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负责。人民解放军是边防防卫的主要力量,公安边防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边防安全保卫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立健全了公安、海关、检验检疫、海监、渔政、海事、环保等边防执法机构,组建和充实了公安边防部队和海事、缉私、渔政、海监总队等边防执法力量。
2013年国家海洋局重新组建后,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国家边防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法有关原则,以及政治外交方针、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结合国家边防实际,提出的指导边防工作的行动准则,是开展边防工作的依据。
中国边防的指导原则主要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根本利益。边防的根本任务是严守国界,保卫每一寸国土的安全。必须强化现代国家利益的观念,按照边界条约所确定的国界,以及按照国际法准则应该归属本国管辖的领土和海域,严加防卫和管理,既不要他国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许他国染指本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对侵犯国家权益、掠夺国家资源、威胁国家安全的侵略挑衅行为,要据理力争,坚决制止和反击。依法治边管海是各边防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健全边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纪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熟记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边防事务中正确执行国家边防政策和法律、有关的边界条约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法准则,对内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疆社会秩序稳定;对外正确处理涉外事务,巩固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确保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边防各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援,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军警民联防及各种群众组织的作用,搞好群防群治、综合治理,提高总体功能,发挥综合效益,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促进边境与沿海地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全面发展。在各级边海防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把现实需求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把边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在国家周边地区努力构建一个巩固、严密、高效的边防体系,加强边防的全面建设,使边防建设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互利、互信、平等、协作的安全观,贯彻睦邻友好政策,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与有关国家通过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边界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积极发展与邻国的边防合作,加强不同领域和层级的边防交往,妥善处理边防涉外事务;严格执行国际法和与周边邻国签署的协议、协定,建立健全与邻国的会谈会晤机制,开展执法和反恐合作,共同维护边境地区和相关海域的稳定与安宁。边防是国防和国家管理的特殊领域,具有涉外性、权威性、综合性、复杂性等特征。边防活动直接涉及相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仅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国际法相关原则和与相邻国家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和协议,与相邻国家通过谈判协商合理公正地解决边界纠纷问题,加强边防合作,运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多种手段,维护边境地区和管辖海域的安全稳定。边防是国家行为,国家对边防实施高度集中统一领导,对处理边防涉外事务的权限作出严格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限,地方政府、部门或个人无权决定。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必须在国家授权的情况下代为办理边防事务,并加强请示报告。主要表现在边防部门众多,边防力量多元,边防领域广泛,边防手段多样,涉及军事、外交、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世界许多国家都以国防、内政、海关、交通、海洋、渔业和环保等多个部门,军队、警察、海岸警备队和专业执法队伍等多种力量从各个方面参与边防的防卫和管理工作。边防地理环境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突出,政治、外交、经济和军事斗争交织,已定国界、未定国界和边境及海洋权益争端交错,恐怖势力、分裂势力、极端势力与国内犯罪集团相互呼应,各地段的边防形势、任务重点、手段措施各不相同,使得边防呈现出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任务艰巨、斗争尖锐、条件艰苦等多种特点。
边防作用
边防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经常性活动,在国防和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①边防是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的第一道防线。边防工作集政治、外交、军事等于一体,边防强弱与国家安危、兴衰和荣辱密切相关。建立巩固的边防,就为保卫和维护国家利益树立起坚固的安全屏障,为国家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②边防是国防的战略前沿。当前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和恐怖势力、分裂势力、极端势力成为破坏周边地区安定,挑起边境、海上武装冲突,引发局部战争的重要原因。边防成为积极防御的战略前沿、首战决胜的重要战场、防卫作战的前进阵地。加强边防建设,提高边防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是夺取边防斗争主动权、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战略性措施。
③强大的边防是边疆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边疆地区面积广大,民族众多,资源丰富,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边防充分发挥防卫、管理和建设作用,促进边疆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强边富民的实际举措,增进边疆各族人民向心力和凝聚力,建设一个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民族和谐、社会进步的现代化边疆。
④边防是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桥梁和纽带。面对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关系的邻国,不同的边界、海上情况,边防通过日常警戒执勤、边境管理和协商解决边境、海上事务等大量实践活动,准确表达国家维护领土主权、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良好愿望,展示和平解决边界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诚意,在维护边境、海上安全中建立起有效机制和顺畅管道,增进相互信任和了解,积极促进双边关系健康发展。
边防发展
边防是伴随着国家的扩大和发展逐步形成的。边防出现后,经历了以设防城市和要塞为主、要塞与人工筑垒以及自然地理形成的天然屏障相结合的古代边防,以筑垒地域为骨干的近代边防,以陆海空一体的现代边防等发展阶段。古代边防以点式防御和线式防御为主。
早期的国家大多是奴隶制城邦,范围较小,边防与国防融为一体,只在城市周围设防,设防的形态基本上是点式防御。一旦有其他城邦或外族入侵,城邦民众都退入城市进行防御,或由城邦派出军队抵抗入侵者。沿海城邦为防止海盗或外敌入侵,一般建有城市海防设施,属于点式边防的萌芽。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的希腊城邦的海防。随着国家的范围扩大,需要保卫的土地逐渐远离最高统治者所在的中心城市,于是在边境地区出现了要塞和驻军。
古埃及古王国时期(约公元前2686~前2181),统治者为了摆脱常年不断进行的战争,巩固新征服地区的统治,开始在新扩张的领土边缘上修建要塞,派兵驻守,边防逐渐成为国防的独立领域。古埃及在东北部和南部边境派有由地区军事长官指挥的边境驻军,在南部边境修筑有带塔楼和高墙的要塞,在苏伊士地峡筑有长度有限的长墙。古罗马,古印度,古代中国商、西周和春秋早期的边防,都主要以要塞为依托,有的国家在边境地区构筑了一系列要塞,形成要塞线,并辅以少量长墙。
随着国家力量的逐渐强大,古埃及中王国时期(约公元前2040/前2133~前1786),在北部建有用来对付亚洲人的“王公长墙”,并在腓尼基沿岸建立给养供应基地,驻有舰队,以保护腓尼基到埃及的海上交通。从公元前3世纪起,线式边防在世界其他地区也发展起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线式边防有中国北部的长城、罗马共和国末期至罗马帝国时期的边防、拜占廷帝国的边防等。这些防线大都是为防御游牧民族的侵扰而建立的。
公元1~2世纪,罗马帝国围绕边境地区构筑了比较完整的边墙体系,其中大多数地段由栅栏和壕沟构成,在一些地段则是罗马壁垒,著名的有喀尔巴阡山脉和黑海之间的图拉真壁垒,英格兰北部的哈德良壁垒、苏格兰低地的安东尼壁垒,以及莱茵河和多瑙河之间的日耳曼壁垒等,都属于典型的线式边防。欧洲封建社会前期,欧洲分裂为许多封建领主的领地,没有正式的国界,边防呈现出各自为政、支离破碎的形态,封建领主以城堡和要塞为依托进行防御。
13世纪起,以强大的封建领主为核心,现代欧洲的主要国家相继形成。通过一系列战争及战后签订的条约,国家之间的边界逐渐稳定和明晰,与边界有关的成文的、不成文的国际法逐步形成,线式边防在欧洲各国重新得到发展。至19世纪,欧洲各国之间大多是C.von克劳塞维茨所说的“单线式防御”。为了阻挡国外产品的倾销,许多国家设立关卡,征收关税,逐步形成近代边境管理制度。由于外来威胁主要是其他国家的侵略,各国的线式边防大多得到后方要塞和城堡的有力支援。
15~16世纪,由于早期火炮的使用,大炮要塞出现并逐步遍布全欧洲。大炮要塞的普及,使边防逐渐向筑垒方式发展。随着装备火炮舰船的出现,欧洲各国竞相发展海军和重兵防守的坚固海防要塞,海防也发生巨大变化。18世纪开始的工业革命给边防带来革命性的变化。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坦克的使用和密集的轰炸迫使战争双方把壕沟型的防御工事改造成了大纵深的筑垒地带,纵深防御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战后,法国在与卢森堡、德国的边境构筑了马奇诺防线,德国在西部边境构筑了齐格菲防线,芬兰在卡累利阿地峡构筑了曼纳海姆防线。这些防线均为永备筑垒地域,纵深为十几至几十千米,以永备工事为骨干,由筑垒地带、保障地带等组成,由专门的部队驻守,以防御机械化部队从陆地和空中进攻,它本身也不仅仅是陆地防御,还有来自后方的空中支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以筑垒地域为依托的边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战略格局的变化和航空、航天、信息、遥感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发达国家边防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冷战时期,边防已经超出了国家的范围,成为一些国家集团的整体行为。以美国和苏联为首的北大西洋条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在相邻的边境,边防武装防卫的功能强化,在继续构筑筑垒地域、派大量军队驻守的同时,依托卫星、海上舰船、遥测遥感设施,建立了对战略武器袭击的预警网和对空中、陆地、海上、水下目标进行全方位、实时的监视监测体系,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加强了集团外部边境和沿海、管辖海域的空中防御。
冷战结束后,随着北约东扩和欧洲联盟的建立,北约和欧盟的边防进一步向整体化方向发展。在这些集团内部,各国自身的边防武装防卫功能减弱,边防管理功能加强,边防力量主要是警察,边防的任务主要是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活动。各种边防管理部门在分工基础上加强协作,许多国家边防执法队伍逐步一体化;边防管理系统在边防前沿和指挥中心、不同部门甚至不同国家之间互通互联,基本实现对边防前沿和内地口岸的实时监控;边防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法规逐渐完善,管理方式逐步实现法制化、人性化。战后,在大国竞争激烈的热点地区,领土和边界争端不断演化成冲突或战争,边防武装防卫的功能还在强化;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边防还比较落后,相互之间还存在不少领土和边界争端;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海洋权益日益受到高度重视,各国管辖海域从领海向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延伸,形成了新的争端领域,各国海防面临大量新的矛盾和问题;某些大国、地区性强国,野蛮干涉地区事务,对一些国家的边防形成较大的压力;20世纪90年代以后,恐怖势力、分裂势力和极端势力活动猖獗,非传统安全因素大量增加,边防的任务有所扩展,边防管理的任务逐渐突出。
在中国,《梁书》中梁武帝大同二年(536)诏书中就有“士劳边防”之语,成书于唐中期的《通典》已有“边防典”。但边防的历史始于夏商时期,经历了形成、发展、鼎盛、衰落和重新振兴的曲折发展过程。中国夏朝到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边防的形成时期。
夏朝的边防融于国防之中,边防观念主要是“夷夏之防”,边防的形式是边境遇到袭扰时,由夏王派兵进行武装防卫。
商朝,商王平时依托诸侯和方国守卫边疆,边境遇到较大侵袭时,由商王调兵抗御,边防开始成为国防的独立领域。
西周时期,各诸侯国对周王室承担镇守疆土、出兵勤王等义务。这一时期,出现烽燧、关卡等,用于报警、传递边防信息,防守要隘,对过往人员、货物进行检查。
春秋战国时期,争霸兼并战争频繁,各诸侯国为了在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崇尚武备,重视边防。各国兴修长城,抵御外来侵扰;同时广设关卡,完善烽燧制度,开始在边境驻防军队,出现了舟师和抵御海上入侵的活动。从秦朝到元朝是中国古代边防的发展时期。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国家――秦朝建立后,由中央政府统一调配边防力量;修筑了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境)东至鸭绿江边的万里长城,沿长城设置12个边郡;在西北和岭南派重兵戍守;修驰道、直道,开灵渠,方便边防调兵和供给,形成了统一的边防。
汉朝,确立了中华“大一统”的疆域观念,在广大的边境地区设置庞大的边防军;广筑堡、塞、亭、燧,作为屯兵、戍守、候望的据点;在东部沿海地区建立水军基地;创立屯垦戍边制度,对巩固边疆发挥重要作用。
唐朝建立之初,在北、西、东北农耕与游牧经济相结合的边缘地区,设立12道,分别任命大将军(后称节度使),统率各道的边防军、守捉、城镇和关隘、据点;建立强大的水军,以安定海疆。其后,又从东北到西南边陲设置了一批都护府,加强对边疆的控制;在隋朝缘边交市监的基础上,在西北边境陆路各州郡设置了管理互市的机构―交市监,在岭南设履行外贸管理、官营外贸、关税征管等职能的市舶使。唐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都督府和羁縻州、县,利用其贵族进行治理,有效地维护了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推动了边疆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
元朝,西藏纳入中国版图,设宣政院,代表中央政权管理藏地政教事务和边防事务;在沿海地区设水军万户府,在澎湖列岛设巡检司,防守包括台湾及其周边海域在内的辽阔海疆;承袭唐宋市舶司体制,在东南沿海外贸港口设置市舶提举司,并设置大都宣课提举司,作为管理首都商业、征收陆地进出口货税的机构。明朝和清朝前期是中国古代边防的鼎盛时期。明朝,在东北设奴尔干都司,在北部设呼和浩特城,管理东北至苦兀(库页岛),北至大碛,西至吐蕃的广大边疆地区;重修和加固长城,沿长城设置边镇,以为后盾;在西藏设乌斯藏都司,管理西南边疆;在沿海地区建立水军与岸防相结合的海防体制,沿海各卫所配有一定数量的战船,水军纳入当地防区指挥,此外还建有58个水寨。明朝中后期,倭寇、葡萄牙和荷兰殖民者从海上侵占和袭扰中国海疆,促使明朝加强海防建设,在沿海各地置卫筑城,编练军队,实行军民联防,围剿倭寇,驱逐荷兰入侵者,巩固和捍卫了海防。清朝从“天子守在四夷”的观念出发,在严厉打击边疆分裂势力的同时,与周边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宗藩关系;在边疆重镇梯次配置重兵,建立卡伦、驿站、边境官员定期巡边制度;对边疆少数民族上层实行抚绥和笼络政策,开放边禁,开展互市,以此为边圉久远之计。在沿海地区建立外海水师,防守海口,缉捕海盗,在沿海和内河重要关津、岸口驻军把守,在重要地段修复炮台,驻防水师,定期巡防海疆。
。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列强加紧侵略中国,多次发动侵略战争,通过迫使清政府签订大量不平等条约,鲸吞大片领土,获取开放口岸,掠取租借地,攫夺海关权利,使中国边防呈现体系破碎、国门洞开的状况。面对严重的民族危机和边防危机,清王朝开始关注边防和海防建设,逐步确立海防和塞防并重的思想。1860年起,开始筹建新式海军,组建了福建、北洋、南洋和广东水师。
1875年,清政府任命左宗棠为钦差大臣,收复新疆,建设西北边防。同时,在边疆地区增加驻军,配置新式枪炮,加强边防力量;在北部和西北与沙俄接壤的边界地段,增设一批卡伦,并建立定期边境巡查制度;在沿海、沿江及广西、吉林、黑龙江、新疆的边境地带,改进和构筑新式要塞炮台,建设通信线路。但是,这些努力没有挡住列强入侵的脚步,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略战争之后,中国海疆屏藩尽失,东北清朝“龙兴之地”边防形同虚设。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边防残破,虽然杨新增在新疆粉碎了侵略者肢解新疆的企图,但边疆危机仍日益深重。国民党统治时期,边防更加衰败,侵华日军长驱直入,占领中国大片领土。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收复台湾,接收并进驻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同时对南海诸岛的各岛礁、沙洲和滩的名称重新命定,并向全世界公布。整个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积贫积弱,统治阶级反动落后,历届政府腐败无能,中国政府虽然试图加强边防,但中国边防最终还是陷于全面失控状态,没有起到御敌卫土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边防进入重新振兴的历史时期,开创了中国边防史上的新篇章。1949年,中共中央指派部分作战部队担负边海防武装警卫工作。以后,逐步发展成为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海防部队。1949年,组建人民解放军华东海军,1950年,成立人民解放军海军领导机关,统一领导海军担负打击海上武装入侵,保卫国家海洋权益和领海安全的任务。1950年,成立人民解放军防空司令部,初步建立起防空体系。1955年,防空司令部改称防空军司令部,统一组织国土防空。1957年,防空军与空军合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国土防空,全国范围的防空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1980年,组建武警边防部队,又称公安边防部队,担负部分国(边)界地段的边防任务和全国的边防检查任务。2003年,这些地段的边防任务移交人民解放军。经过50多年的建设,中国形成了现代化的军警民联防联管的边防力量,提高了边防防卫和管理控制能力。与此同时,还逐步建立了海关、渔政等涉边管理机构。改革开放后,为了统一领导边防工作,1981年成立中央边防工作领导小组。1991年,为进一步加强边防工作,成立国家边防委员会,同时撤销中央边防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更名为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边海防工作。各沿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市)、县(旗、市)成立边海防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的边海防工作。形成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军地分工负责的边防管理体制。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边防和边防建设,逐步加强政治安边、经济兴边、军事强边措施,多次击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武装窜扰和侵略,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相对安全的周边环境。建立健全边防防卫和管理制度,陆续颁布国防法、边境管理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完善边防政策规定,依法管边、依法管海。持续打击边疆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建立并逐步完善边防设施体系,不断改善边防部队执勤和生活条件。
中国政府重视边疆的民族工作和经济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民族政策,采取了许多促进边疆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为边防的巩固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队,坚决维护边疆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发展边疆经济;打击贩枪、贩毒、偷渡、贩卖人口等跨境犯罪和分裂、暴力恐怖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为维护边疆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始终坚持睦邻友好政策,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主张与有关国家通过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边界和海域划界问题,与大多数邻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或协定,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韩国和日本相继启动双边海洋法磋商机制,主要就海域划界和海上合作问题交换意见;与越南签订《中国和越南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中国积极发展与邻国的边防合作,与有关国家加强不同领域和级别的边防交往,妥善处理边防涉外事务。中国边防部队严格执行国际法和与周边邻国签署的协议、协定,建立健全与邻国的会谈会晤机制,开展执法和反恐合作,共同维护边境地区和相关海域的稳定与安宁。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世界许多国家逐渐认识到,战争无法解决边界领土争端,更不能解决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问题。边界问题最终是要通过和平谈判,本着公正合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边防正逐步从对抗向国际合作的方向发展。但是,当今的世界仍不太平,传统安全威胁尚未解决,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恐怖势力、分裂势力和极端势力十分猖獗,霸权主义继续威胁着世界和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边防领域不断扩大,边防手段不断更新。因此,边防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要进一步加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将进一步改革边防体制,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整合边防力量,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协调机制,提高联合行动能力,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国界的交流与合作,使边防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有些地区,边防将进一步打破国家之间的界限,形成若干国家共同的区域性的防御体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边防装备设施的信息技术含量将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集信息采集、处理、传输、显示于一体的边防信息化系统,实现警戒观察实时透明,预警监测快速准确,情报信息资源共享,指挥控制精确高效,综合保障及时可靠,确保对边防全维、全时、全天候防卫和管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武器装备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边防的专业性将越来越强,日益成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领域,对人员的政治素质、军事素质、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世界各国更加注重对边防人员的培养,通过调整院校专业设置,建立新的培训体系,加强在职训练,以培养适应信息化条件下边防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