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详细内容
(一)拟订全省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对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和省直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二)拟订省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研究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发展中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
建议和意见;负责起草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文件;指导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三)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
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组织起草或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审核省直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四)负责对与人民群众
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国家交办的
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解释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答复意见。
(六)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七)负责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
(八)负责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
(九)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措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方面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审核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为省政府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研究提出全省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十一)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各市政府之间、省直部门之间、各市政府与省直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
(十二)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十三)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事务;承办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省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联系、协调仲裁机构。
(十五)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综合、交流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数据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政府法制业务交流活动。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的文字综合、机要、档案、信访、信息、保密、保卫、人事、财务、离退休干部、后勤等工作;负责领导交办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
(二)经济立法处
负责编制经济方面的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中小企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对外经贸、服务业、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安全生产监管、金融、测绘、畜牧、煤炭、地震、气象、通信、邮政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办相关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三)社会立法处
负责编制社会方面的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办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文物)、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军事、外事(侨务)、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食品药品监督、人防、旅游、知识产权、信访、保密、档案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办相关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四)政府法制监督协调处
负责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协调、规范和指导;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协调各市政府之间、省直部门之间、各市政府与省直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负责省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培训;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各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申报审核工作;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控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备案审查处(法规规章译审处)
承办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承办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的翻译、审定和编辑出版工作。
(六)行政复议处
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督察;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和市、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起草行政复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有关制度;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
(七)行政应诉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处)
承办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受省政府委托,承办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审核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等决定;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为省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承办因不服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申请最终裁决的事项;研究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省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联系、协调全省仲裁机构。
(八)依法行政指导处
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省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工作规划和政府法制建设规划。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