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
上世纪80年代辽宁省成立的社会学术团体
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是辽宁省音乐家协会所属的专业学术机构,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由从事儿童音乐创作的词、曲作家、表演艺术家、音乐教育家、音乐活动家和社会艺术教育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学术团体。
基本资料
一、学会全称: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
二、英文名称:The LiaoNing Children Music Association
三、英文缩写:LNCMA
组织机构
主席团
终身名誉主席:王卓
名誉主席:秦咏诚 铁源 潘兆和
主席:晓丹
副主席:平安俊 耿大权 邬大为 陶承志 晓君 王英奎 晶日 陈涤非 李建军 贾铮 刘崇仁 韩景连 马强 陈庆斌 刘杰(常务)
专业委员会
1.音乐创作委员会
2.音乐理论委员会
3.音乐教育委员会
4.社会活动委员会
5.小音乐家委员会
6.音乐发展委员会
秘书处
秘书长:刘杰(兼)
艺术团
1.童声合唱团
2.少年管弦乐团
4.小主持人团
5.市县分团(组建中)
编辑部
1.《辽宁儿童音乐学会》简报
2.《童星舫》画刊
章程
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英文名:The LiaoNing Children Musi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LNCMA)是全省性的、由热心于儿童音乐事业的全省知名作曲家、词作家、表演艺术家、音乐教育家、音乐活动家和社会艺术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社会学术团体。 是辽宁省音乐家协会所属的专业学术机构。
第二条 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的宗旨:发展少年儿童音乐事业,繁荣少年儿童音乐创作、表演、教育教学,发挥儿童音乐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民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为使少年儿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一代做出贡献。
第三条 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将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并联谊省外及国外音乐教育界人士,互相支持和帮助。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儿童音乐事业。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的基本任务
1.代表和维护全省少年儿童音乐爱好者及音乐教育工作者的利益,为全省儿童音乐教育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深入调查、研究,不断积累和探索儿童音乐教育事业的经验和规律。
3.组织少年儿童音乐工作的理论研讨、音乐教学交流,组织创作优秀的少儿音乐作品,举办少儿比赛、评奖,开展少儿演出、培训和咨询等活动,展示少年儿童音乐艺术优秀成果。
4.编辑出版少年儿童音乐读物及音像制品,编辑出版儿童音乐教育家教学经验及成果,编辑出版本会内部交流刊物和画册等。
5.组建成立本会少儿电视艺术团,设立童声合唱团、少年管弦乐团、少儿舞蹈团、小主持人团等专业分团,并逐步在辽宁省各市县(区)成立艺术团分团。
6.组织开设全省音乐教学及与之相关专业的艺术教师培训班(营),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分散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专业指导、业务培训和成果交流。
7.加强同国内少年儿童音乐团体、儿童音乐教育人士的联系,开展广泛的学术和文化交流活动。
8.积极创造条件,为全省少年儿童搭建文艺学习、交流和展示的平台,使本会在艺术教育、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和促进全省少年儿童对外交流等诸多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 热爱儿童教育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在儿童音乐创作、理论研究、教育教学、演唱演奏、活动组织等方面成绩显著,提出申请并经两位理事推荐,填写《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各市儿童音乐教育家协会、儿童音乐学会,以及业余音乐、艺术学校、少儿音乐艺术团体、青少年宫、艺术(文化)馆等单位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资料,优先评选学术成果,优先获得艺术实践机会。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对发展儿童音乐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背本会章程,造成不良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给与批评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任务是选举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章程。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聘请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有关方面人士为顾问名誉主席,以协助和指导本会的工作。聘请在儿童音乐教育事业上有重大成就和影响的中外人士担任荣誉理事会或特邀理事。
第十六条 本会领导机构为主席办公会。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主要负责日常办公,执行决议,组织联络和传达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企业和个人的赞助或捐款,有偿服务的收入等。待条件成熟时建立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基金会,为发展儿童音乐教育事业提供必要的经济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会本届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同意,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通联方式
辽宁省儿童音乐学会秘书处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17-28号2-13-2
邮政编码:110168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7 17:06
目录
概述
基本资料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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