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参与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宏观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用、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参与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宏观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用、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市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的情况;参与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地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
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和城乡地籍管理等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制定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约利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工作;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调处矿业权纠纷。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和保护地的管理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金等
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十一)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