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死罪是因
过失行为而致他人死亡的犯罪。台湾刑法中
杀人罪的一种。本罪的行为有两种,即普通过失致死罪和业务过失致死罪,后者是指从事业务的人,因业务上的过失行为而致他人死亡的犯罪。
构成要件如下:(1)一般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普通过失致死罪的
行为主体。只有从事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业务过失致死罪的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不仅指直接行为人,也指指使他人行为的间接行为人,如行为人唆使酒醉者驾驶汽车,致其发生车祸而将行人辗死。所谓业务是指实际上持续地从事特定事务,不论从事事务者是否具有特别技能,或事务本身是否合法。
(2)行为人须有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必须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
原因行为。过失行为包括无认识的过失和有认识的过失,包括作为和
不作为。行为人对于某种危险负有排除或注意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险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或者因自己的行为导致有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从而负有防止这种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均构成本罪。(3)须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
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