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经济术语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进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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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 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第六条 外汇局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一类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一条 本试点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
(一) 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二) 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
(三) 其他贸易项下付款。
第二条 进口单位应当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金流向,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条 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付汇。
第四条 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以及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等业务实行事前登记管理。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和相关单证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
第五条 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特殊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后,需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
第三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第一条 外汇局对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核查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二条 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警,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
第三条 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调整监测预警内容。
第四章 现场核查
第一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条 外汇局可采取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约见进口单位负责人、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进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条 外汇局可对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现场核查。
第四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分类管理
第一条 “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确定前,外汇局应通知相关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述。
第二条 外汇局向银行和进口单位发布对进口单位的分类管理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三条 外汇局在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考核分类的期限、频率、标准以及适用的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进口单位是指已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
第二条 银行和进口单位违反本试点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进口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参照适用本试点办法。
第四条 本试点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试点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法规与本试点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试点办法执行。
作用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主要以事后核对的方法,对进口用汇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统计分析,监督国内进口单位在付出外汇后得到等值的货物进口,做到真正意义的“款物对流”,防止外汇投机,避免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混入经常项目,减少外汇流失和节约使用外汇,保证银行售付汇制的顺利实施。
使用
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就是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对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付汇企业的对外付汇活动实行逐笔审核,要求进口企业严格按照正常贸易活动的外汇需要来使用外汇,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2]
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外汇管理局委托各外汇银行代为办理。企业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领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进口付汇核销单”,由进口单位和银行填写,银行凭此,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项下的进口售付汇和核销的凭证。每份进口核销单只能凭以办理一笔售付汇手续。
货物进口时,需多填写一联供付汇核销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凭盖有海关“放行”章或“验讫”章的报关单和“进口付汇核销单”,向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受委托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外汇银行将进口付汇核销情况按月逐笔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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