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东京回合中达成的《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要求各国尽可能简化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证和程序,统一管理机构,并要求自动进口许可不得用以限制进口,而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下发出的许可证数字必须公布并将其分配情况通告有关方面。
进口商在进口前必须从政 府 有关机构 取得许可证的制度。各国政府实行
进口许可证制度,往往是为了达到两方面的目的:①掌握进口的数量和性质。通过所谓自动许可程序,政府可以有效地和不用很多人力、财力收集到进口统计数字和其他必要的情报。一般说,这种自动进口许可不包含对进口的任何限制,而只是一种申报程序,有关当局将立即批准和发给进口许可证。②限制进口。政府通过所谓非自动许可程序保证进口限制政策(如进口限额制度等)的贯彻执行。非自动的进口许可受政府有关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只对允许进口的商品和数量发给许可证。有些国家对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常常包含复杂的而且费时、费钱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非自动许可也可以成为一种进口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