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1日起,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进口食品、
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实行预先审核。由各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即可进口。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抽检、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为方便经营者再次进口和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向
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申请标签备案。经标签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再次进口报检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标签备案号。
进出口
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