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收汇备案
出口单位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预计收款日期超过180天备案
远期收汇备案是指出口单位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预计收款日期超过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备案
一、概念
出口项下远期收汇备案:出口单位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预计收款日期超过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备案
二、提交材料
1、远期收汇[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备案申请书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小贴士
1、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2、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时,要留存合同复印件。
3、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5、出口单位应在核销单的预计收汇日期注明远期收汇日期
6、远期收汇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到外汇局核销。
7、外汇局应加强对远期收汇逾期未核销的跟踪监管。
四、业务问答
1、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是在报关前还是在报关后?
答: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应在报关后。
2、预计收款日期超过180天(含)应以何日期为准计算?
答:预计收款日期超过180天(含)应以出口报关单所注明的报关日期为准计算。
五、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8 19:31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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