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性质来看,追及效力属于物权人的
支配权和
绝对权的具体体现,是为了保障物权支配性的实现,需要在物权人丧失占有时,赋予物权人追及物之所在而恢复其直接支配;而从实现方式来看,追及权以请求权的方式行使。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权利绝对性的体现,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适用于一切场合。善意取得制度确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限制。例如,甲借用乙的汽车,随后将之以合理的价格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丙,丙也如约支付了价金。在这种情况下,乙便不能行使对物的追及权利,因为丙已经善意取得了该物。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协调由
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善意受让人与物之所有人的利益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保护交易安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物权人的支配权。
1.物权追及效力否定说。否定说不认为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认为追及力可以包括在物权的其他效力中。比如,有观点认为,追及力是排除力的一种表现,而且物权的追及力也是有限的,有偿的善意取得人,对原物权人有抗辩权,可阻断其追索。也有观点认为,物权追及力已包括于物权优先力与物权的请求力之内。否定说的观点是:如果把追及权解释为权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权利的意思,那么用优先权就可以说明;如果把追及权解释为权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占有物的意思,那么用
物权请求权就可以说明。因此,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力。
2.物权追及效力肯定说。肯定说则认为: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即使物的取得人是合法取得,也要承认物权的追及力。物权的追及力需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实现,但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的追及力所决定的,追及力是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的基础。
从以上两说的观点的事实来看,上述观点实质上都认为,物权有追及权效力,争论仅仅在于追及权是否有必要独立的问题。所以,这两说可以称为物权追及力的“非独立说”与“独立说”。
但是也有观点完全否认物权有追及的效力,认为物权追及力与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无因性相互排斥,因此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并无物权追及力生存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