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金额
经济学术语
追索金额是指
持票人
或者其他追索权人可以请求
偿还义务人
支付的汇票金额和有关费用。
范围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追索金额的具体范围是: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付款请求权
是持票人享有的最基本的
票据权利
,持票人在无法实现付款请求权时,向
票据债务人
追索
票据金额
是其最基本的要求。
2.汇票金额所生的利息。
持票人可向票据债务人追索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利率计算的
利息
。但在期前迫索中没有
延期付款利息
,反而要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取得
拒绝证明
和发出有关通知书的
费用
。
持票人
行使追索权
时
应该
提供拒绝证明。持票人向
承兑人
或
付款人
取得拒绝
承兑
、拒绝付款证明或
退票理由书
时无须支付费用,但在取得破产文书、吊销
营业执照
等文书时需支付有关费用。
特点介绍
1、范围的法定性
追索权金额的范围一般都是由票据法直接予以明确规定,一方面确定了
追索权
的标的,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被追索人的责任范围,对于法定范围以外的金额;追索权人元权获得,而被追索人也没有义务予以偿还。
2、递增性
再追索金额
要超过
最初追索金额
的数额,且随着追索次数的增多以及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相应的利息和费用也在增大。
3、补偿性
追索金额的设定范围基本上是符合补偿追索权人因未能获得承兑或者付款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立法目的,而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6 16:54
条目作者
小编
资深百科编辑
目录
概述
范围
参考资料
Copyright©2024
闽ICP备20240729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