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适航证(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由适航当局根据
民用航空器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颁发的证明该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件。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只拥有临时国籍证的航空器不能申请适航证,但可以申请
特许飞行证。
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设计、生产及维修
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须向国家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
生产许可证书及维修许可证书。航空器需有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如果没有获得该证明,则飞机将无法投入运营。取得中国正式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可以申请适航证。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只拥有临时国籍证的航空器不能申请适航证,但可以申请
特许飞行证。
适航检查
适航监察员对申请适航证的航空器的适航检查应在航空器制造、组装或改装现场进行。检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
适航检查应当包括对航空器各种合格性证件、技术资料、持续适航文件的评审及对航空器交付时的技术状态与批准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的检查。
民用申请注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以上文本均指现行有效版本,除非下文有具体说明。
最新适航证法规
·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
·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 螺旋桨适航标准
· 航空器适航检定给证规则
· 航空器产品装备及其零组件适航验证管理办法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 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航空人员检定给证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 关于修改和换发《
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大陆籍航空公司申请飞航(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作业程序
· 大陆籍航空公司申请飞航两岸春节客运包机作业程序
·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的通知
· 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 民航局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的议定书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的议定书
·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 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
· 国务院批转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等各国适航规定
指导文件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
审批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国产全新航空器的标准适航证或特殊适航证由航空器制造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
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电话:020-86130011;传真:020-86304190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
需要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72条,适航证申请资格及申请资料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适航证;
(二)合法占有、使用具有外国国籍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国使用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申请另发适航证;
(三)适航证申请人应当视具体情况向局方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
2.《制造符合性声明》;
3.航空器制造国或者航空器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出口适航证;
4.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5.重要改装或重要修理后用以证明该航空器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以及确保持续适航性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6.持续适航文件清单;
7.航空器满足适用的适航指令的声明和所完成适航指令清单;
8.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在进行
航空器适航检查过程中,适航证申请人还应按《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适用)提供技术资料供局方检查。
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5条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适用),适航证办理程序如下:
(1)审核申请资料,如果申请人及申请项目符合规章和程序,项目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审查组。不予受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组按《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73条执行适航检查,具体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检查单见《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适用)。通过适航检查确认有关航空器是否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74条要求。
(3)审查组做出是否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74条要求的审查意见,并提交审查报告。
(4)在收到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后,做出是否颁发标准适航证或特殊适航证(按适用)。不予颁发证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5条,办理期限如下:
(1)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
(2)根据审查组审查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标准适航证或特殊适航证的决定。
变更或延续
(1)适航证的更换或重新颁发
出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76条第(一)或(二)款规定的情况时,应申请适航证的更换及重新颁发。
适航证的更换或重新颁发,申请人按《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76条第(三)款提交申请资料。
局方按本表格“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2)适航证有效期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79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登记期间,除非被暂扣、吊销或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航空器在按照各项规定进行维修并按照各项运行限制运行时,其适航证长期有效。
(3)适航证的转让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81条规定,适航证可以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4)适航证的更改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82条规定,对适航证的任何更改,应当向局方提出申请。
撤销和注销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十二章罚则,如违反CCAR-21-R3有关规定,按适用性对证件持有人予以警告(第21.345条)、罚款(第21.347条)、暂扣证件(第21.349条)、吊销证件(第21.351条)或者停止生产、运行和经营(第21.353条)的处理。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77条具体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适航证将被暂扣或吊销。
备注
进口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或特殊适航证,应向民航局适航审定司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文件记录审批
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填写准确无误;
确认航空器(含所安装发动机、螺旋桨)已通过型号认可审查,型号审定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型号认可证及其数据单、
生产许可证现行有效;
审核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和记录,确认航空器满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所有设计更改均得到批准;
确认航空器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
审查制造人按规定对航空器进行试飞的有关报告;
确认持续适航性文件的完整有效;
颁发证件
所申请的航空器经适航监察员检查,在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即可在现场签发《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2010年9月16日,民航中南局代表首次到中航工业特飞所,现场颁发A2C飞机适航证。
当适航监察员认为有必要对标准适航证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进行限制时,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在标准适航证“备注”栏内注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