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是
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计划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
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
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