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负责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林业及生态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县林业发展长期规划,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
(二)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认真执行“三法”、“五条例”。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编制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落实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承担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还林、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区划,规划设计及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负责统计分析森林资源年度消长变化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木材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由上级主管部门,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上报工作;查处全县林业行政案件。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全县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编制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全肥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全县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发展第三产业和小区域综合开发。
(七)承担全县林业改革和维护森林经营者全法权益的责任,承担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处理各种林权纠纷案件。
(八)负责组织实施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林木采伐、森林抚育,调查设计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森林防火发展规划及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维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监测,承担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受理林业执法违法投诉、举报案件,对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物(植)资源、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十一)负责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制定全县林木种苗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全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运输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森林病虫鼠害监测、预报、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重大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林业局设5个股、办、站、所、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秘书事务、系统审计、计财等和机关日常政事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外事和组织草拟机关常务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
(二)林政股
负责全县林地、林权的管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权争议;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核准;监督检查补偿费用征收与管理以及林地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森林法》和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和国家林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林区破坏林地行为和乱捕滥猎案件的查处;指导木材检查站业务工作;检查和指导木材运输、木材加工点的发证工作;依法对森林消耗、凭证采伐、木材销售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劳资股
负责全系统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津贴调整;负责全系统劳动工资计划、劳动报表和调配工作以及安全监察工作。
(四)资源股
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计划;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协调解决林权争议。
(五)经营股
负责组织国有林场造林、森林采伐更新设计;全面负责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中央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工作;全面负责国有林场生产安全工作及协助领导完成引进项目工作。
绿化办、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林业局,其机构、编制、职能不变。
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机关行政编制1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1名,股长5名,副股长5名。其他党务干部按党章要求设置。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