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通用凭证的使用范围因制作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可以是分地区、分行业使用,也可以全国通用,如某省(市)印制的在该省(市) 通用的发票、收据等;由
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在全国通用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由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负责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
原始凭证。如某省(市)印制的在该省(市)通用的
发货票、由人民银行制作的在全国通用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通用记账凭证是用以记录各种
经济业务的凭证。采用
通用记账凭证的经济单位,不再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分别填制
收款凭证、
付款凭证和
转账凭证,所以涉及到
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由
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付款后填制的;涉及
转账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由有关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
原始凭证填制的。在
借贷记账法下,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
会计科目全部填列在“
借方余额”或“
贷方余额”栏内。借、贷方金额合计数应相等。制单人应在填制凭证完毕后签名盖章,并在凭证右侧填写所附
原始凭证的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