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标志是指国际上通用的道路标志与路面标线。1968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道路会议上曾制订《道路标志与交通信号条约》,目的是建议各国道路标志的形状、符号、色彩等一致,以利国际交往,交通流畅,减少事故。世界各国现已大体遵行。中国1999年制订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KGB5768—1999》也参照该条约,结合国情而定。
一般认为,通用标志包括三种:通用名称,比如“汽车”之于汽车;通用图形,比如之于水果;通用型号,比如4x4之于
四轮驱动汽车。由于通用标志是
相关公众和同行业经营者都使用的用于指称一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因此起不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也是同行业经营者必需的标志而不能被一家经营者所独占。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排除了通用标志的显著性。欧盟207/2009号《欧盟商标条例》将其涵盖在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惯用(costomary)标志中。通用标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变成了通用名称可以被撤销,后一规则是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引入的,规定在第4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