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为又称准法律行为”。行为人不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而从事的事实性意思表示。其形式主要包括意思通知、事实通知和权利通知等,如订约意思表期限通知、债务催告、商品瑕疵通知等。其特征在于:行为人不具有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效果意思;其行为已构成意思表示;依法律的具体规定能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通知行为的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不尽相同,且多有例外;在司法上,准其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但其法律效果应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准。学说亦有视之为事实行为。
又称“准行政行为”。对于特定人或一般的公众,将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或即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对方的行为。多附属于其他行政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的公布,行政措施的告知等。通知行为常常采用布告、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但也有独立的通知行为,如纳税的通知,行政处罚中罚款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诫等均属此类。通知行为作为法定程序时是行政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