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关税 Transit Duties,简称“过境税”,亦称“通过税”。是指一国海关对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销往第三国的外国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流行于欧洲各国,其目的是为了国家增加财政收入。自19世纪后半叶起,许多
资本主义国家,如法、英、比、荷、德、瑞士、希腊等国相继废止过境税,而代之以准许费、签证费、统计费、印花税等。
征收过境关税的目的是增加
财政收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交通条件的改善,关贸总协定通过协议的形式取消了各成员方过境关税。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各成员方除了对过境货物收取部分服务管理费外,过境关税应免征。
征收过境关税不仅可以增加本国的
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将税负转移给货物输出国或输入国,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过境关税的特点是
税率比较低,这是因为,
(1)过境税
税率过高,过境商品的价格必然较大幅度上升,其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输出国和输入国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境商品也会因征税过多而减少,从而降低过境关税收入。
(2)国家征收的过境关税过多或
税率过高,势必将引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使该国
出口贸易受到打击,因而从低征收过境税不仅与人方便,而且也为自己创造了良好的
贸易条件。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明确说明各缔约国之间应剔除过境税。
在重商主义时代,欧洲各国曾盛行其税。如果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处于交通枢纽或交通要道,征收过境税成为该国最方便而又充裕的
税源。但过境税增加了外国
货物的成本,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交通发达后,征收过境税会迫使其改道运输。允许外国
货物过境运输,可以增加本国的运输收入,有利于本国交通运输事业及有关服务行业的发展。在这些方面的收益比征收过境税的财政收益要大得多,而且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在19世纪后半期,各国相继取消了过境税。1921年国际联盟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召开了关于自由过境的国际会议,会议决定参加国不得对过境货物征收任何捐税,1947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五条也规定了自由过境的原则,其第三款中规定:“缔约方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可以要求在适当的海关报关;但是,除了未遵守应适用的海关法律规章的以外,这种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方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拖延或限制,并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和费用,不在此限。”因此,已很少有国家征收过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