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国际环境致突变物致癌物防护委员会(ICPEMC)将遗传学终点分为四类:①基因突变,②染色体畸变,③不分离,④原发性DNA损伤;1983年又把遗传学终点分为①DNA完整性的改变,②DNA重排或交换,③DNA碱基序列改变,④染色体完整性改变,⑤染色体分离改变。对于一种化学物是否具有
致突变作用,仅用一种试验方法得到的结果是不能肯定的,因此,对于化学物的
致突变试验要用多种实验配套。目前,人们对配套试验有多种认识,如有人提出包括体细胞和生殖细胞;体内试验和体外试验,包括原核生物和真核生物等。按照ICPEMC的观点就是配套应当包括反映5 种遗传学终点。为此,选择4 种试验即可满足要求;如Ames试验、
微核试验、
枯草杆菌DNA修复试验和SCE试验。而生殖细胞致突变在遗传危害评价时,才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