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策是古人在丧葬活动中记录随葬物品的清单,以
简牍为主要书写材料。
词语考释
先秦古籍中并无“遣策”一词。《辞源》和《
辞海》中也没有这个词条。1954年,长沙仰天湖25号墓所出竹简在北京展出期间,
叶恭绰先生经过初步研究认为“策中所书名物,大抵皆金属、丝属,其为赗赠遣送之物,无可疑者,因断此项竹简,当即仪礼中之遣策,以覆湘友,皆以为然。”发掘报告中遂称之为“遣策”。此后多沿袭这一名称,把这种记载随葬品的竹木简称为“遣策”。
《
仪礼·既夕礼》:“书遣於策。” 郑玄注:“策,简也;遣犹送也,谓所当藏茵以下。”
贾公彦疏:“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於策。”《文物》1976年第10期:“遣策,不仅是墓葬随葬品的清单……它对于墓葬研究有一定的价值。”
遣策类型
记录随葬物品
这类遣策占多数,有湖北荆门包山二号楚墓、江陵望山二号楚墓、江陵凤凰山8、167、168号汉墓、江陵张家山汉墓、云梦大坟头一号汉墓、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湖南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遣策等。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遣策有竹简312支,记录的随葬物品有漆器、陶器、衣物、食物、乐器等。
记录随葬物品和葬仪用物
这种既记随葬物品也记葬仪用物的遣策并不多见,其记录的内容较为丰富。湖南长沙仰天湖25号墓竹简所记物品大多是各种衣物、佩饰和日用品,其中有衣物和兵器注明物主,应为他人所赠。
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遣策除记录漆器、陶器、衣物、食物等部分随葬物品外,“右方车十乘”、“右方男子明童”、“右方女子明童”(近千人)、“右方羹凡三十物物一鼎”、“右方十三物土”(土明器)等内容均不见有出土物可以对照,只见记载不见实物,可能与葬仪有关。
记录随葬衣物
一般用一块或二块木牍记录随葬衣物,与出土实物对照基本相符,有人因此称之为“衣物券” 。这类“衣物券”一般出现在西汉中晚期,多见于中小型墓葬,以江苏地区最为多见。如江苏海州西汉霍贺墓、海州网疃庄木椁墓、盐城三羊墩一号墓等出土木牍主要记录衣物的名称和件数。尹湾汉墓12号木牍《君兄衣物疏》记录有被、单、单衣、复衣、复襦、大绔、小喾、襜褕、诸于、下常、衾履袜等49领;西郭宝墓木牍记录有被、襌衣、复衣、襜褕、合衣、复襦等文物50余领。
记录葬仪所用的车马兵甲等
这类遣策只记录车马兵甲之类而不记随葬物品,所记录的内容在墓中找不到具体实物,可能专用于葬仪,主要见于战国楚墓出土遣策。湖北随县
曾侯乙墓竹简详细记载了用于葬仪的车马兵甲及驭车者的官职名称、车马的佩饰等等,没有记录随葬物品。湖北江陵天星观一号楚墓竹简记录了自备的和他人赠送的车辆、马匹及送葬时所阵列的车马、仪仗及驭车者等,没有记录其它礼器、食器和生活用品。
从以上几种类型来看,出土遣策既有以记录随葬物品为主的,也有只记录葬仪用物而不记录随葬物品的,除曾侯乙墓和天星观一号楚墓竹简记录葬仪用物不记随葬物品外,其他墓葬的葬仪用物与随葬物品一起被记录在遣策中,且普遍存在着遣策记录与随葬实物不完全相符的现象。
以记录随葬物品为主的遣策主要见于战国楚墓至西汉早期墓葬,西汉中晚期墓葬常见的是“衣物券”;而记录葬仪用物的遣策仅见于战国楚墓,既记随葬物品也记葬仪用物的遣策见于战国楚墓到西汉早期墓葬。这些遣策一般都没有自题,只有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木牍自名《从器志》、《东阳田器志》,江苏东海尹湾汉墓木牍自题《君兄衣物疏》、《君兄缯方缇中物疏》、《君兄节司小物疏》等。《从器志》记录随葬器物,《东阳田器志》记录随葬农具,《君兄衣物疏》记录衣物及少数器物,《君兄缯方缇中物疏》记录文具及各种著作、《君兄节司小物疏》记录小件生活用具,这些简牍的自题之名与所记具体内容基本一致。
考古发现
上世纪五十年代迄今,考古发现的战国至汉晋遣策类简牍共计60批左右,汉墓遣策31批。其中正式公布内容的汉墓遣策22批,总计约9140余字。分别是:
①湖北省11批,即云梦大坟头M1遣策、高台M6遣策、高台M18遣策、凤凰山M8遣策、凤凰山M9遣策、凤凰山M10遣策、凤凰山M167遣策、凤凰山M168遣策、凤凰山M169遣策、张家山M247遣策、萧家草场M26遣策;
②江苏省8批,即海州侍其(?)墓遣策、陶湾黄石崖西郭宝墓遣策、海州霍贺墓遣策、仪征胥浦M101遣策、东海尹湾M6遣策、海州(?)疃荘焦山汉墓遣策、伍佑公社三羊墩M1遣策、东海尹湾M2遣策;
③湖南省2批,即马王堆M1遣策、马王堆M3遣策;
④广西区1批,即贵县罗泊湾M1遣策。
从年代来看,22座出土遣策的汉墓中,14座属于西汉早期,2座属于西汉中期,3座属于西汉晚,3座属于东汉初期。汉墓遣策材料分散,数量少,目前的研究多以遣策内容涉及的某种制度或文化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