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效应的解释源自于Branch(1977)和Dyll(1977),该假说认为在年终之前出售已经发生较大损失的证券,然后买进一种对等证券。这样就为投资者带来了损失,从而减少应税收入。由于出售是在十二月的后期,买进是在一月的初期,因而在上年末市场成交量异常放大,价格下降,而在一月初价格反弹,由此带来一月份的高收益。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5%=150 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
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二)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 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