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港费用是船舶因遇到暴风雪、触礁、机械故障等海难事故驶入避难港或返回原装货港避难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如海上危险没有达到使船舶必须避难的程度,则避难应视为偏航,船方应负单独海损责任。避难港费用主要包括:驶入避难港的引水费、码头费;在避难港期间的各项费用;驶出避难港的引水费;转移费用,指船舶在某一避难港不能修理而须转移到另一避难港修理时产生的临时修理费和拖带费等。
即船舶驶入避难港口或者地点以及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所支付的港口费用。但是有一点需注意的是,此项费用要列为
共同海损费用,须是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港内而额外支付的费用。
(2)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得以修理,而此项修理又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但如果船舶的损坏仅仅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的,“航程中”没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则搬移或卸下货物的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
这里还有一点需注意的是,以上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但如果船舶报废或者不继续原定航程,作为共同海损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货物的储存费只应计算至卸货完毕之日为止。因避难港口或者地点不具备修理条件而需转移到另一港口或者地点时,则另一港口或者地点应视作避难港口或者地点,而且转移费用,包括为转移必须进行临时修理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拖带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因此项转移而引起航程延长期间所产生的船员工资、给养以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等也应认作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