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
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
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
中标供应商的一种
采购方式。
二是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
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对于各级政府
预算管理的资金
直接投资或者
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自由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非招标方式采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是针对依法
必须招标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规定,而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是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二者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资格能力要求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
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能够按照
项目需求特点和
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
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
招标公告和
资格预审程序(
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
但是邀请招标与
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
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为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项目有关
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