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六条指的是
邓小平在1983年6月25日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阐述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六条具体构想。
1982年1月10日,
邓小平在接见来华访问的美国华人协会主席
李耀滋时说:“在实现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性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
资本主义制度。”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四)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六)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国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从“
叶九条”到“邓六条”,“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内容更加完备、明确和系统化,“一国两制”方针的大体框架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