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恢林,男,汉族,1965年3月生,湖北武汉人,研究生,法学硕士,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人物履历
1981.09——1984.08,湖北省武昌县师范学校学习
1984.08——1991.12,湖北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事员(其间:1986.09——1989.06,在
武汉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大专学习;1988.12——1990.12,下派通山县乡镇企业物资供销公司任副经理、副局长)
1991.12——1996.03,湖北省乡镇企业局财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6.03——2000.06,湖北省乡镇企业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其间:1997.09——1999.12,在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0.06——2002.12,湖北省乡镇企业局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
2002.12——2003.12,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2003.12——2006.01,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6.01——2009.07,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9.07——2010.10,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0.10——2011.12,湖北省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2011.12——2014.10,湖北省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2014.10——2015.06,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正厅长级)
2015.06——2015.08,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
2015.08——2017.07,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兼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
2017.07——2017.08,重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7.08——2018.01,重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8.01——2020.06,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担任职务
党的十九大代表,重庆市第五届人大代表(2020年7月终止)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6月1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邓恢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0年6月2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邓恢林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辞去代表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北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邓恢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辞去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邓恢林的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1年1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重庆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恢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邓恢林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热衷政治投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道德败坏,搞权色交易;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在职务调整晋升、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邓恢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邓恢林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1月2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恢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邓恢林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1年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恢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恢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邓恢林,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办理特殊号段车牌、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1年9月1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一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车牌办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邓恢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邓恢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邓恢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特殊号段车牌办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恢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同时,邓恢林又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