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邢台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邢台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邢台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别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市长负责制,受河北省人民政府领导,每届任期五年。
机构改革
2018年12月27日,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召开,正式公布《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方案,改革后,市级共设置党政机构47个,其中党委机构13个,政府工作部门34个。
其中,邢台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4个,分别是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统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医疗保障局。
其中,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牌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科学技术局挂外国专家局牌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城市管理局牌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挂文物局牌子;卫生健康委员会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应急管理局挂地震局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行政审批局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政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邢台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机构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邢台市教育局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邢台市公安局
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司法局
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邢台市水务局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邢台市林业局
邢台市商务局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邢台市审计局
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邢台市体育局
邢台市统计局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邢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现任领导
副市长:于海峰、冯祥利
政务公开
邢台市人民政府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注】:以上内容参考资料来源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官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7 22:30
目录
概述
机构改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