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专营
法律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像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信件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是因为通信管理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信息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通信安全。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信件专营法律纷纷涉足信件寄递业务,导致寄递市场混乱,侵犯了邮政信件专营权,危害了国家民族利益和广大人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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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1-07-20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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