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
邮政事务中所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邮政法,是调整邮政部门同用户之间,以及邮政部门同其他有关方面之间,在邮政事务中所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系邮政部门制定一切规章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同城快递五十克以下、异地快递一百克以下由邮政专营”。这意味着民营快递或将失去八成信件快递业务,而信件业务一般占快递企业业务总量的四至六成。2009年9月9日国家邮政局表示,这个专营范围不是最终方案,尚在征求意见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主要内容
1、邮政由政府专营,信函、明信片寄递业务由邮政部门独占;
2、禁止检查和侵犯通信;
3、用户和邮政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4、邮政资费制度和只准邮政部门发行邮资凭证的规定;
5、邮政部门享有利用各运输部门的运输工具载运邮件、优先通行、运费优惠,免除分担共同海损以及为设立邮局得征用土地等特定权利;
6、对邮件的损失补偿;
7、对违反邮政法的处罚等。各国依其具体情况,对上述内容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最新资讯
2009年9月9日,国家邮政局针对邮政专营的范围问题,仍将进行讨论。8月7日,国家邮政局征提出邮政专营权的范围调低至“同城50克以下,异地100克以下”。但并没有得到民营快递企业的支持——对民企来说,坚持放开市场才是目标。一位邮政系统人士表示:自1999年《邮政法》修法提上日程以来,到2009年整整十年。而这十年期间,争论最大的问题便是邮政专营。专营规定草案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对于这个范围的设定,并非最终方案,国家邮政局正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期望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2015年04月20日,邮政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等邮政资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考虑到上述规定中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有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或者通过招标的形式定价,价格放开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草案对上述条款做了修改,开放了邮政领域竞争性价格
世界邮政
近代邮政建立后,为了保护政府对邮政的专营权,以及调整邮政部门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世界各国如英、法、美、苏、日、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新加坡斯里兰卡等,都相继订立了邮政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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