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大明
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
邱大明,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吉林榆树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工业大学技术经济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80.09-1984.07,吉林工学院管理工程系工业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1984.07-1987.10,吉林工学院人事处科员;
1987.10-1989.07,吉林省审计局人事处科员;
1989.07-1992.05,吉林省审计局人事处副主任科员;
1992.05-1992.06,吉林省审计局人事处主任科员;
1992.06-1994.06,吉林省审计局内审指导处副处长(其间:1992.06-1993.06,在下派前郭县财政局工作);
1994.06-1997.12,吉林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3.08-1996.06,在吉林工业大学技术经济专业研究生在职学习;1996.06,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12-2001.08,吉林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
2001.08-2006.12,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2002.05-2004.05,任下派任前郭县委副书记);
2006.12-2011.03,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1.03-2012.05,吉林省监察厅副厅长;
2012.05-2014.08,吉林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2014.08-2016.05,吉林省纪委副书记;
2016.05-2018.02,吉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2018.02-2018.10,吉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一届吉林省纪委委员,第十一届吉林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9月1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吉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邱大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8年10月1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免去邱大明的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依法双开
2018年12月2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邱大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审查调查工作,泄露中央巡视移交线索处置情况,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并跑风漏气,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车私用,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低价购房,为自己及近亲属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犯罪。
邱大明身为省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全无,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监督执纪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形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邱大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一届吉林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河北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邱大明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2月,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原副主任邱大明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交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邱大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邱大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邱大明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中共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吉林省监察厅副厅长、吉林省纪委常委、吉林省纪委副书记、吉林省监察厅厅长、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邱大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对邱大明受贿、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邱大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邱大明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吉林省监察厅副厅长、吉林省纪委常委、吉林省纪委副书记、吉林省监察厅厅长、吉林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发房地产、获取贷款、干预案件查处、晋升职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94万余元;2003年至2006年,邱大明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审计厅对外销售门市房过程中,违规预留部分门市房加价出售,后将加价部分的售房款人民币36万元据为己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大明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邱大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对部分受贿财物在案发前未实际控制,属犯罪未遂;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他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所犯贪污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2-12-10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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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