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汾生,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江西丰城人,毕业于河北理工大学(原河北矿冶学院),2006年获河北理工大学矿业工程硕士学位,2009年获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人物履历
2008.12-2016.10 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6.10 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人选,党委书记。
2016.11-2020.04 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3.01-2018.01 政协江西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2018.01-2024.09 政协江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担任职务
政协江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4年4月,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邹汾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4年9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对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邹汾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邹汾生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政治纪律和规矩,对抗组织审查;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消费,违规滥发奖金,以考察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毫无组织原则,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任职回避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将应当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生活腐化堕落,道德败坏;靠企吃企,靠矿吃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邹汾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邹汾生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4年10月,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邹汾生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邹汾生作出逮捕决定。
所获荣誉
2010年、2011年连续两次被省政府授予“江西省优秀企业家”;
2014年获评为“第九届中国有色金属行业有影响人物”;
荣获“2015-2016年度全国优秀企业家” 光荣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