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鸿成(-2010年5月12日),男,2009年7月13日,在江北区某商场二楼处,将女子
杨诗雅杀害。2010年5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邹鸿成被执行死刑。
2008年3月22日上午,邹鸿成在家中强行与为其补习功课的家庭女教师张丽发生
性关系。受害人是给邹鸿成补习数学的家庭教师。一直以来,两人均在学校食堂上课。作案当天,邹鸿成以补课为由将张丽叫到家中,将她强奸。
2008年10月,邹鸿成在
四川外语学院学习期间与被害人
杨诗雅相识,后在追求杨诗雅的过程中,对杨与其他异性往来等事情不满,遂产生报复之念。
2009年7月13日下午1时许,邹鸿成与杨诗雅约定在江北区观音桥商业步行街茂业百货见面。见面后,邹鸿成提出吃午饭,被杨拒绝,邹鸿成掏出事先购买的两把尖刀,对杨诗雅头部、颈部、手部等处砍、刺数十刀,致杨诗雅当场死亡。
2009年10月19日,市一中法院以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对邹鸿成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邹鸿成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并依法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庭审中,检察机关还指控了邹鸿成读高中时,在南岸区铜元局的家里强奸了为其进行辅导的女家庭教师。面对指控,邹鸿成辩解那是女家教自愿的,不是强奸。法院最后对此项指控的认定是女家教并非自愿。经查,女家教有自己相亲相爱的男友,当其受到邹鸿成侵犯后,出了邹家的门就给男友打电话,哭诉了自己被蹂躏的不幸遭遇。事后,邹因涉嫌强奸被抓,之后
取保候审。而邹故意杀人犯罪时,警方正对其采取
监视居住的
强制措施。所以,关于邹鸿成辩解女家教是自愿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邹鸿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强奸罪,其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邹鸿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