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俊康,男,汉族,1959年10月生,浙江宁波人,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6月被开除党籍),1977年11月参加工作,武汉测绘学院测绘系大地测绘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77.11-197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工程机械厂机修车间工人
1978.10-1982.07 武汉测绘学院测绘系大地测绘专业学习
1982.07-1985.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勘测院作业组干部、组长
1985.08-1992.06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工程机械厂委员会干事、副书记、书记
1992.06-1993.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工程机械厂修配件厂党支部书记、副厂长
1993.09-1993.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区长
1993.12-20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委副书记、区长(1993.02-1995.01复旦大学经济学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96.05-1996.09广西大学外语学院“领导干部赴美预培班”学习英语;1998.04-1998.09美国肯塔基默尔黑德州立大学研修现代经济管理)
2001.01-2002.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委书记
2002.10-2004.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企业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党组成员
2004.02-2004.03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4.03-2006.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党工委书记(兼)
2006.09-2006.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党工委书记(兼)
2006.10-2007.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党工委书记(兼)
2007.02-2008.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08.01-2008.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08.02-2008.03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副书记
2008.03-2013.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3.01-2013.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3.02-202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15.09-2016.01中央党校中青一班第39期学习)
2020.01-2021.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书记
担任职务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九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十届、十一届委员(2021年8月12日辞去职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4年1月17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郑俊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柳州市委原书记郑俊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郑俊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将应当由本人支付费用交由他人支付,违规为亲属开展金融业务提供帮助;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郑俊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郑俊康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提起公诉
2024年8月1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原书记郑俊康(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俊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俊康利用担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柳州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纪委点名
2024年10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政绩工程”留不下政绩》也点名郑俊康、吴炜二人。文章指出,他们大搞“政绩工程”,不仅没留下政绩,反而留罪名、背骂名,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文章称,“政绩工程”表面上属于经济建设领域的问题,本质上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政治问题,背后是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政绩工程”危害可以说是“以一损百”,往往是“关键少数”为捞取个人政治资本而污染一方政治生态,因个人贪功牟利而造成一地发展贻误,脱离实际、劳民伤财,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政治危害极大。
一审宣判
2024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柳州市委原书记郑俊康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郑俊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郑俊康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郑俊康利用担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规划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31万余元。2015年底至2021年,被告人郑俊康违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需经国务院审批后才可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规定,在未获得国务院批复的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以举债融资等方式建设柳州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俊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郑俊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贿款项未实际取得,认罪悔罪,全部赃款已退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