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絪可吏部尚书制
唐代白居易创作的散文
《郑絪可吏部尚书制》是唐代白居易创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原文
郑絪可吏部尚书制
敕:天官太宰,秩序常尊,自昔迄今,冠诸卿首,非位望崇盛者,不可以处之。而朕即位以来,凡命故相领者三矣,迨此而四,可不重乎?东都留守防御使检校刑部尚书兼御史大夫荥阳县开国公郑絪,有邴吉之宽裕,子产之恭惠,合而为用,藩辅四朝,故事遗爱,留于官次。国之都府,半在东周,委以保厘,人安吏肃。重烦耆德,入领冢卿。昔魏用崔炎、毛玠典吏曹,一时之士,以廉节自励;国朝以宋璟、李乂掌选部,亦能遏绝讹伪,振张纪纲。官无古今,得人则理,吾言及此,欲尔继之。可吏部尚书。
作者简介
白居易(772~846年),唐代诗人。字乐天,号香山居士。生于河南新郑,其先太原(今属山西)人,后迁下邽(今陕西渭南东北)。贞元进士,授秘书省校书郎。元和年间任左拾遗及左赞善大夫。后因上表请求严缉刺死宰相武元衡的凶手,得罪权贵,贬为江州司马。长庆初年任杭州刺史,宝历初年任苏州刺史,后官至刑部尚书。在文学上,主张“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是新乐府运动的倡导者。其诗语言通俗,人有“诗魔”和“诗王”之称。和元稹并称“元白”,和刘禹锡并称“刘白”。有《白氏长庆集》传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1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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