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部分改制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部分改制中的“部分”相对于整体改制中的“整体”而言,主要是指资产,但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的区别远远不止于此。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即,企业分立出部分资产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法人资格保留下来。而对于整体改制,原企业拿出全部的资产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其法人资格就此终止,原企业的股东成为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1、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原则。对转移的债务,
债权人认可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认为有效。按约定由新公司承担。对债权人不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与新公司无关。
2、债务随
资产走的原则。原企业改制后,无能力清偿债务时,适用该原则。新公司应在其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
连带责任。
在这种改制模式下,
控股股东一般为原企业(或企业集团),绝对控股股份公司,将
经营性资产投入
股份公司,同时,遵循人随资产走、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取得
债权人的同意)。部分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剥离调整编制的财务报表要遵循《剥离调整财务报表编制指引》等有关规定,
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设立前经营业绩遵循真实、配比的原则。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不可避免存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的相互依赖关系,不利于
股份公司的独立发展;留存的一般是非优质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给集团的维持存续带来压力;容易导致诸如
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等一系列问题;最大的缺点是不能连续计算
公司近三年的业绩,只能从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再计算三年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