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防震减灾执法主体的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抗震设防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负责管理建设工程(建(构)筑物、市政工程设施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防震减灾体制及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及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环境和地震遗址;管理以
地震动参数和地震烈度参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核各类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检查重大建设工程及重要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执行情况;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实施管理工作;负责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以及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及管理;组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防灾、救灾指挥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组织开展抗震设防和地震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推广、应用工程抗震设防新技术和地震科学技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抗震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抗震技术标准的核定与宣传,贯彻、实施、监测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和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区(乡、镇)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原抗震办公室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