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刑是
伊斯兰教刑法用语。
阿拉伯语“泰阿齐尔”的意译,原意为“阻止”、“防止”,即为制止犯罪而规定的
刑罚。
与
固定刑对称。《
古兰经》里未提及此刑,但谈及“谁犯过或犯罪”,谁应负“责任”(4:113),此刑系由教法学家们据经典精神而制定,作为固定刑的补充。酌定刑被视为“世人的权利”,可由教法官卡迪或世俗统治者据犯罪情节酌情处以适当的刑罚,包括鞭刑、当众训斥、没收财产、流刑、监禁等,适用于未规定固定刑的一切轻微犯罪行为,如疏忽“五功”、诽谤、欺诈、作伪证、小偷小摸、私入民宅等。除
马立克教法学派外,其他法学派认为,酌定刑原则上应轻于固定刑,但统治者往往突破这一原则界限。酌定刑审判程序较简单,本人招供或两名证人举证,即可定罪,了解案情的执法官亦可直接定罪。为纠正卡迪任意裁断的倾向,一些伊斯兰国家的政府制定、颁布了许多成文法,如著名的《奥斯曼帝国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