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继承权,是指法律赋予夫妻彼此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是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的直接反映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夫权思想、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男子的地位普遍高于女子,继承立法仅承认丈夫对妻子的遗产继承权,排斥妻子对丈夫的遗产继承权。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继承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之间互有继承权,但又往往对配偶的继承权特别是对妻子行使继承权进行种种限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继承立法大都确认了夫妻之间的相互继承权,但仍有少数国家的继承法限制妻子的继承权。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法贯彻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因此承认并保护夫妻之间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赋予配偶双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该法在第10条中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一方再婚的,有权依法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配偶和第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基本信息
如《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妻子不得继承丈夫的财产;妻子本人的嫁妆和丈夫生前赠与她的物品虽然可归其所有,但她无权出卖。”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继承立法虽然抽象地规定夫妻之间互有继承权,但又对配偶的继承权特别是妻子行使继承权进行种种限制。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把配偶继承遗产视为“不正常的继承”。
贯彻男女平等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继承立法大都确认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但仍有少数国家的继承立法继续限制妻子的继承权。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立法贯彻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承认并保护配偶彼此享有继承权。这是社会主义继承立法具有进步性的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赋予配偶双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并在具体规定中对配偶相互间的继承权给予完善的法律保护。该法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有权依法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国外状况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继承立法均规定配偶的继承份额高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美国的继承法规定配偶的应继承份额不少于全部遗产的1/2;日本《民法》第九百条规定“子女及配偶为继承人时,子女的应继份为2/3,直系亲属的应继份为1/3;……”(王书江、殷建平主编:《日本民刑法规》,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124页。)。根据我国现状,配偶应得遗产份额应不少于全部遗产的1/3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