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赋税亦称“摊派税”。“定率税”的对称。国家采取分摊税款的方法征收的税。其基本作法是: 国家对需要开征的某种税事先只规定应征税收总额,然后再按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依一定标准进行分摊,确定每一纳税人或每一征税对象的应纳税额。旧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历史上都曾采用过配赋税。这种征税方法虽能保证预定收入的取得,也能适应纳税人希望征税简单、数额明确的心理要求;同时还可以在非常时期筹集急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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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赋税
apportioned tax
定率税的对称。按照国家规定的应征税款总额,采取向纳税人或课税对象摊派税款的方式所征收的税。是依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对税收进行的分类。
欧洲古代和中国古代都曾实行过这种征税方式。例如古罗马时期实行由包税商承包征税,国家只确定应征税款总额,由包税商自行决定摊派到各纳税户。中世纪欧洲各国也大都采取过配赋税的征税方式。中国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国家按照量出为入的原则,先确定应收入的赋税总额,然后按照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额为准,分配给各州各道,逐层摊派到土地和财产上,由民户按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这是按课税对象摊派税额的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配赋税的优点是能保证预定财政收入的取得;征税办法简单、数额明确;便于在战争等非常时期迅速筹集国家急需的资金。其缺点是摊派征收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争执和矛盾;税收负担难以公平合理;容易发生层层加码,导致税吏中饱私囊不能使税收额随经济的升降而增减。因此,配赋税有悖于现代税收原则,各国多已不再采用。